宋继斌、张海涛、张喜红、吴静静、张二涛: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海涛、张喜红、张金乐、吴静静、张二涛、宋继斌、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姜鉴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685451.38元;
二、被告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以6804929.98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21日起算;以128608.26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22日起算;以128168.31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24日起算;以129691.37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24日起算;以494053.46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30日起算;均按年利率24%实际支付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
三、被告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0 元;
四、被告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278.10元;
五、原告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姜鉴航名下持有的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2.04%)处置所得价款在本判项第一至四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宋继斌名下持有的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占97.96%)处置所得价款在本判项第一至四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宋二涛名下中山市南朗镇翠云路12号锦绣海湾城6期红林园9座3202房[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15733号)]处置所得价款在本判项第一至四项债务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人民币750 万为限);
八、原告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宋继斌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CXM750、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SAJAA2283F8V77844的车辆处置所得价款在本判项第一至四项债务范围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人民币750 万为限);
九、被告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海涛、张喜红、张金乐、吴静静、张二涛、宋继斌、姜鉴航对本判项第一至四项确定的被告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海涛、张喜红、张金乐、吴静静、张二涛、宋继斌、姜鉴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414.78元,由原告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414.78元,被告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海涛、张喜红、张金乐、吴静静、张二涛、宋继斌、姜鉴航连带负担70000元。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市鑫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鑫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海涛、张喜红、张金乐、吴静静、张二涛、宋继斌、姜鉴航连带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