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赣喜喜科技有限公司、韩丽丽、潘松建: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陈福贵牛肉档与被告珠海赣喜喜科技有限公司、韩丽丽、潘松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35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11.25元(以17353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0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现暂计算至2025年9月30日);*上述二项诉求金额共计为17464.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6年6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