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松富: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一洪烟酒茶商行与被告简松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4000元以及违约金(以104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5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6年6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