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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国秦与被告陶科林、第三人王喜忠合同纠纷一案追加第三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0 11:26:03 打印 字号: | |

陶科林:

本院受理原告林国秦与被告陶科林、第三人王喜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追加王喜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定于2026年6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306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朱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