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麦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珠海市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麦道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合计59040.71元;二、驳回原告天津麦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应实际收取3257.49元,由原告天津麦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56.49元,被告珠海市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1元。本案保全费1285.37元,由原告天津麦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2.37元,被告珠海市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