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6433号
徐应:
原告方浩与被告徐应、袁先富、广东鹏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402民初36433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徐应、袁先富、广东鹏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增项工程款235210元;2.判令被告徐应、袁先富、广东鹏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2352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2021年5月LPR为3.85%,暂计至2025年11月20日为40886.59元);3.判令被告徐应、袁先富、广东鹏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6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