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3406号
珠海市润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香洲航城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润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402民初33406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1143871元;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珠海市万山岛港湾路33号万山市场A区的租赁房屋给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7月23日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的占用费[按月租金(9000元/月)的1.5倍自2025年7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腾退之日,暂计至2025年8月31日,金额为174193.55元];4.判令确认原告无需向被告返还租赁押金180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31日为569453.23元,详见附件一《珠海市润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缴纳租金违约金及占用费》);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324000元;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800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于2026年7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6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