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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537号 原告珠海市正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李志邦、范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4 17:48:28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2537号 

李红

原告珠海市正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李志邦、范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被告李红与珠海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范威签订的《租金减免协议》;二、被告李志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2023)粤0402执825号执行案件法院执行账户支付租金53130元;三、被告范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2023)粤0402执825号执行案件法院执行账户支付租金23100元;四、被告李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正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五、驳回原告珠海市正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4.3元,由原告珠海市正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230元,由被告李红负担3124.3元,保全申请费1241.1元,由被告李红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正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54.3元,由本院退回3124.3元。被告李红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