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永润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艳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际芳诉被告深圳市和融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兴业创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和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叶远新、被告叶广文、被告叶广兵、被告罗华明、第三人海口黔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永润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苏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并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101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深圳市融创展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深圳市融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10146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李际芳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