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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747号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向肖勇,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作者:朱锦源  发布时间:2026-06-05 17:18:21 打印 字号: | |

向肖勇

    本院受理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向肖勇,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肖勇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告向肖勇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小米电视盒子品牌店”中出售相关机顶盒及通过相关机顶盒提供来自于原告网站视频内容的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相关机顶盒产品;3.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7日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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