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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994号原告中山市南朗镇荣达水泥构件厂诉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作者:朱锦源  发布时间:2026-06-05 17:15:30 打印 字号: | |

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朗镇荣达水泥构件厂诉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83695.35元;2、判令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至2025年12月10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96739.07元,并支付自2025年12月11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0.00元;4、判令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5、判令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诉1-4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7日16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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