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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709号原告珠海金源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友江、珠海横琴潮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05 17:09:45 打印 字号: | |

广东大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潮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金源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友江、珠海横琴潮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黄友江在未缴出资1714.29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6715号确认第三人债务11907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广东大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潮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20日16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1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