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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118号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明域、黄益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05 17:08:08 打印 字号: | |

林明域、黄益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明域、黄益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给付价款154049.89元;2.延给付价款的利息,截至2025年12月11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37863.87元,自2025年12月1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154049.89元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标准计算;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08月18日16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1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