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5076号原告珠海市韵欣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26-06-05 17:03:05 打印 字号: | |

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韵欣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韵欣灯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195.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9195.6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珠海市韵欣灯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96.48元、保全申请费898.59元,均由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原告珠海市韵欣灯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96.48元、保全申请费898.59元,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1996.48元、保全申请费898.59元,被告中机城市建设(珠海)有限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