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牡丹:
原告杨东与被告苏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苏牡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东偿还借款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苏牡丹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杨东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苏牡丹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