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福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粤0402民初2008号原告朱元珍与被告珠海福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43.82(按付款记录);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860.6元(6873.4元/月×9个月);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746.8元(6873.4元/月×2个月);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87.2元(6873.4元/月×8个月);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7493.6元(6873.4元/月÷30天×120天即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4750元(250元/天×19天);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900元(100元/天×19天);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950元(50元/天×19天)。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8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207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