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振、珠海振天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粤0402民初228号原告丁美与被告王世振、珠海振天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4年5月份劳务工资18444.68元、2024年4月份大学生集训提成8600元,合计27044.68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7044.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3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304室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