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良锃:
本院受理原告朱益达与被告麦良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麦良锃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朱益达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1752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尚欠的报酬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从2023年11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麦良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75.73元(已由原告朱益达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麦良锃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朱益达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7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麦良锃负担的275.73元受理费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