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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114号原告肖井艳与被告珠海市高新区灵子舞蹈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作者:朱锦源  发布时间:2026-06-05 11:45:31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高新区灵子舞蹈室:

本院受理原告肖井艳与被告珠海市高新区灵子舞蹈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6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井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肖井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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