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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329号原告李慧祯与被告刘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4 17:44:31 打印 字号: | |

刘卫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祯与被告刘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二、被告刘卫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慧祯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慧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66.16元、保全费286.46元(均已由原告李慧祯向本院预交),均由被告刘卫红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慧祯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6.16元、保全费286.4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刘卫红负担的部分受理费466.16元、保全费286.46元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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