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良、郭文涛、赖昕、黎美容、林耀华、韦阿锐、苏平花、王英、杨维等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吴伟良等人信用卡纠纷九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各案被告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各案被告公告送达各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在各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详见附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各案被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述案件将定于2026年7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下附附表
附表:
序号 | 案号 | 被告 | 原告的诉讼请求 |
1 | (2026)粤0402民初10365号 | 吴伟良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11月1日信用卡透支本金308427.88元,利息6354.24元、违约金1000元、手续费11799.98元,共计人民币327582.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1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 | (2026)粤0402民初10369号 | 郭文涛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11月14日信用卡透支本金89755.07元,利息6840.15元、违约金2500元、手续费1718.2元,共计人民币100813.4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1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3 | (2026)粤0402民初10370号 | 赖昕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11月18日信用卡透支本金63744.68元,利息2581.66元、违约金0元、手续费0元,共计人民币66326.34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1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4 | (2026)粤0402民初10371号 | 黎美容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11月17日信用卡透支本金51748元,利息6319.98元、违约金2758.74元、手续费0元,共计人民币60826.7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1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5 | (2026)粤0402民初10374号 | 林耀华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11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82205.95元,利息4755.49元、违约金2426.17元、手续费1548.26元,共计人民币90935.87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1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6 | (2026)粤0402民初10375号 | 韦阿锐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11月16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1075.93元,利息2650.06元、违约金1633.94元、手续费976.7元,共计人民币46336.6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1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7 | (2026)粤0402民初10378号 | 苏平花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10月20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3325.46元,利息2252.84元、违约金2229.04元、手续费1369.38元,共计人民币49176.7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8 | (2026)粤0402民初10379号 | 王英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9月28日信用卡透支本金24987.1元,利息7103.17元、违约金2235.14元、手续费0元,共计人民币34325.4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9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9 | (2026)粤0402民初10380号 | 杨维 |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5年11月1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217541.64元,利息11169.69元、违约金2697.92元、手续费8518.44元,共计人民币239927.6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1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