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明轩:
本院受理原告胡晨曦与被告余明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98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被告余明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晨曦支付尚欠款项75万元、律师费2.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案件受理费14475元,由被告余明轩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