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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542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欧子欣、谢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4 17:53:51 打印 字号: | |

欧子欣、谢晓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欧子欣、谢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欧子欣、谢晓伟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子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6年5月17日尚欠借款本金1103600.99元、利息118459.71元、罚息13484.62元、复利7858.25元;

二、被告欧子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6年5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103600.99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118459.71元为基数,均按7月3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7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7月3日调整)】,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谢晓伟对被告欧子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欧子欣、谢晓伟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湖滨路1919号6栋17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35360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35361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欧子欣、谢晓伟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1元,由被告欧子欣、谢晓伟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欧子欣、谢晓伟负担。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欧子欣、谢晓伟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欧子欣、谢晓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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