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玖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晓、沈梦园: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旭光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玖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晓、沈梦园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剩余退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二、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280,000元为基数,以日5%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自202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对滞纳金的请求金额为84,000元(大写:捌万肆仟元整);三、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300元(大写:壹万零叁佰元整),差旅费(以实际支出为准);四、请求确认被告1与被告2刘晓及被告3沈梦园之间的债权;五、请求判令若被告1北京玖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原告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则由被告2刘晓及被告3沈梦园在其对被告1的到期债权人民币28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的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六、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9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