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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850号原告中山市顺风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鹏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旭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04 17:43:23 打印 字号: | |

广东鹏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旭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顺风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鹏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旭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478148.03元及利息(利息以478148.03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1月1日,利息为18252.81元);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以上第1—3项暂计人民币496400.8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