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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526号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小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03 17:32:54 打印 字号: | |

韦小胜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纵盟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小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未付租金29328.4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履行违约金5013.84元(计算方式:从合同结束日次日即2020年01月16日起先暂计至2025年9月25日止,以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为利息标准,逾期2080天,迟延履行违约金为5013.8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