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勋,张雨威,雷嘉龙、恒动(珠海)体育有限公司:
原告符丽丽与被告刘勋,张雨威,雷嘉龙、恒动(珠海)体育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5350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追加被告刘勋、张雨威、雷嘉龙为( 2025 )粤 0402 执 6915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判令被告刘勋在未出资 6 万元范围内、被告张雨威在未出资 8 万元范围内、 被告雷嘉龙在未出资 6 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恒动(珠海)体育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 3551. 43 元及案件受理费 50 元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