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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8031号原告吴显智与被告唐赠芬,洪检,郑环欢、第三人珠海浪马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6-04 17:24:07 打印 字号: | |

唐赠芬,洪检,郑环欢、珠海浪马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吴显智与被告唐赠芬,洪检,郑环欢、第三人珠海浪马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8031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追加三被告作为(2024)粤0402民初175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5)粤0402执327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检在未足额缴纳出资额899万元的范围内,对 (2024)粤0402民初17503号民事判决书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本金3万元;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LPR为标准,从2019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804元;迟延履行金11976元,合计4978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环欢在未足额缴纳出资额1万元的范围内,对 (2024)粤0402民初17503号民事判决书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本金3万元;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LPR为标准, 从2019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804元;迟延履行金11976元,合计4978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赠芬在未足额缴纳出资额220万元的范围内,对(2024)粤0402民初17503号民事判决书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本金3万元;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LPR为标准,从2019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804元;迟延履行金11976元,合计49780元);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