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根莲,肖珍艳,珠海市辰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原告蒲文学与被告邱根莲,肖珍艳,珠海市辰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8374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判令撤销(2026)粤040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 二、判令追加被告邱根莲、被告肖珍艳为(2024)粤0402民初398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三、判令被告邱根莲、被告肖珍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对(2024)粤04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项下被告珠海市辰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未能清偿的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4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