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弘烨工程有限公司,周佳棋:
原告熊自春与被告深圳市弘烨工程有限公司,周佳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5408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300413.12元;二、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85839.02元(详见租金违约金计算表);三、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31900元;四、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律师费2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