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美林:
原告珠海市匠工利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美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8527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货款人民币捌仟陆佰捌拾伍元整。2、原告因起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