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杉禹广告有限公司:
原告曾英与被告珠海市杉禹广告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8754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涤除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监事的公司登记事项;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开庭时间为:2026年8月7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