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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6203号原告邓国政诉被告珠海裕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毛晓红、广东华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03 17:08:47 打印 字号: | |

珠海裕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毛晓红、广东华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国政诉被告珠海裕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毛晓红、广东华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裕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邓国政返还本金1600000元;

二、被告珠海裕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国政支付违约金(含原告邓国政主张的利息)(以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邓国政对被告广东华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邓国政对被告毛晓红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邓国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94.22元, 由原告邓国政负担3404.22元,被告珠海裕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28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裕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17650元,由原告邓国政负担。原告邓国政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6294.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27890元。被告珠海裕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天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广东华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已预缴的司法鉴定费17650元,原告邓国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天内向被告广东华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