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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537号原告严东与被告蔡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1 14:32:18 打印 字号: | |

蔡战:

本院受理原告严东与被告蔡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东负担。

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严东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2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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