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
本院受理原告颜昌晖与被告骆海春、宁波、刘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61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宁波、刘臻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95666.67元,并支付截止至2026年3月16日的借款利息823277.94元;2.被告宁波、刘臻自2026年3月16日起以上述未尝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为止;3. 被告宁波、刘臻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4.被告骆海春对被告宁波、刘臻在本案中的判决以为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2026年7月28日14:30在新审判业务楼209审判庭由审判员练中青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