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力生诉被告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6010720元(其中含港币2000000元,按借款当日2011年6月10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港元兑换人民币0.83336元,折合人民币为1666720元,)及利息7140049.33元(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2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6010720元的逾期利息7866065.78元(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18日为726016;以人民币301072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18日为182152.6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暂按已支付的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7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305审判庭由审判员庞彩霞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