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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4747号原告代顺宝与被告冷淑梅、康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2 14:54:43 打印 字号: | |

冷淑梅、康成果:

本院受理原告代顺宝与被告冷淑梅、康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本案由审判员黄香港适用普通程序一人独任审理,李阳升担任跟案书记员。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合计212490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41444.99元(以借款本金21249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1月20日止);三、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高速费、油补等款项合计2600元;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如有)。以上暂合计256534.99元。本院定于2026年7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4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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