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煜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余欢诉被告陈松波、珠海市煜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珠海市煜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松波共同一次性偿还工程款金额人民币33480元,以及承担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相关律师费用15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