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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455号 原告王可欣与珠海正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冷学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6-03 18:26:00 打印 字号: | |

珠海正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冷学容:

本院受理原告王可欣与珠海正臣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冷学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怡口净水器已付款项1807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房屋无法按时入住,额外产生的房屋租金损失,共3个月,每月3800元,共计11400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8,0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为3%,自2025年8月11日,即通知对方进场后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542.1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15:00,开庭地点为香洲区人民法院218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