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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795号原告珠海市琴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囍洋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泊汀(珠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3 17:28:59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囍洋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泊汀(珠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琴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囍洋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泊汀(珠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确认珠海市囍洋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快利达商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共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11月5日解除;2、被告珠海市囍洋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琴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6000元;3、被告珠海市囍洋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泊汀(珠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琴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765400元;4、驳回原告珠海市琴风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867.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珠海市琴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227元(6008元+219元),由被告珠海市囍洋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泊汀(珠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5640.28元(130859.28元+4781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琴风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6867.28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135640.28元。被告珠海市囍洋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泊汀(珠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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