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名门中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臻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名门中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793816.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690.83元(按工程总价1093816.67元的5%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5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