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启正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香洲东坑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启正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LX20220033《厂房租赁合同》项下拖欠的租金145563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LX20220033《厂房租赁合同》项下的滞纳金10000元;3.判令原告无需被告退还合同编号为LX20220033《厂房租赁合同》项下的押金20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东坑(公司)LX20240087《厂房租赁合同》项下拖欠的租金1105159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东坑(公司)LX20240087《厂房租赁合同》项下拖欠的水电费和管理费233325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东坑(公司)LX20240087《厂房租赁合同》项下的滞纳金32016.34元;7.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退还合同编号为东坑(公司)LX20240087《厂房租赁合同》项下的押金217832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6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