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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655号原告珠海史伟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高新区孜然阳台餐饮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作者:孙敏  发布时间:2026-06-03 16:23:04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高新区孜然阳台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史伟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高新区孜然阳台餐饮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珠海市高新区孜然阳台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史伟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2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珠海市高新区孜然阳台餐饮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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