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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1129号原告珠海市金鼎富牧星饲料店与被告刘朝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作者:孙敏  发布时间:2026-06-03 16:22:04 打印 字号: | |

刘朝洪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金鼎富牧星饲料店与被告刘朝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刘朝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金鼎富牧星饲料店支付货款9950元及违约金(以9950元为本金,自20231030日起按一年期LPR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刘朝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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