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6)粤0402民初1745号原告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杨雅诗  发布时间:2026-06-03 15:53:22 打印 字号: | |

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03.9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14803.9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元,由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中狮(广东)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