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志鸿:
本院以(2026)粤0402民初4200号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易志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6)粤0402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易志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7464.1元;二、被告易志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分期手续费9368.68元、计至2025年3月27日的利息1481.5元以及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上述利息、复利及分期手续费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78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230元,由被告易志鸿负担3448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易志鸿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易志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