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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5364号、5366号、5367号、5368号、5369号、5370号、5371号、5372号、5374号、5376号、5377号、5381号、5382号、5384号、5385号、5386号、5388号、5390号、5391号、5392号、5394号、5396号、5397号、5399号、5400号、5401号、5402号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各案被告陈宁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7案

  发布时间:2026-06-02 19:24:04 打印 字号: | |

陈宁、王磊、李豪谦、陈顺麒、刘龙、陈炯坤、林泽桂、王震、叶志东、童传飞、彭学军、刘起飞、刘贵华、宋丁丁、高洪斌、胡国玺、谢松林、王炜行、李若兮、刘长鑫、胥文强、雷雨、李小刚、侯心刚、陈彬、文琪、周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各案被告陈宁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7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6)粤0402民初5364号、5366号、5367号、5368号、5369号、5370号、5371号、5372号、5374号、5376号、5377号、5381号、5382号、5384号、5385号、5386号、5388号、5390号、5391号、5392号、5394号、5396号、5397号、5399号、5400号、5401号、5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全部剩余租金(欠付全部剩余租金金额如附表所示);

二、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计至各案被告还清欠付全部剩余租金之日止,以欠付全部剩余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签订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欠付全部剩余租金金额、《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签订日及《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如附表所示);

三、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付律师服务费(欠付律师服务费金额如附表所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金额如附表所示),由各案被告负担。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同意各案被告负担的部分,由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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