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唐玉仪诉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48218.7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以48218.76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2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