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生: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高新区昌甸布行(个体工商户)与被告陈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0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0750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4.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893.75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8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