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辉、深圳市环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周丽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恒镒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李远辉、深圳市环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周丽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李远辉、深圳市环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周丽艳共同向原告珠海市恒镒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311.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741.58元(违约金以108311.96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7月11日);二、判令被告李远辉、深圳市环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周丽艳共同向原告珠海市恒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800元、保全费、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